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采购及工程审计工作,加强项目管理与监督,实现促进完善内部控制、促进落实管理责任、促进提高资源绩效的目的,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47号)、《山西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山科校发〔2023〕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学校基本建设工程和修缮工程(包含日常维修工程和零星维修),包括建筑、装饰、安装、园林绿化和信息化等项目(含相关的货物、服务),具体指总投资在60万元以下的建设及修缮工程和货物、服务分散采购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审计是指在学校的领导下,审计部依法依规对学校实施项目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和廉政建设的活动。
审计项目的投资立项、勘察设计、招标采购、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结算等各阶段的业务和管理活动均属于审计范围。
第四条 项目审计基本原则:
(一)坚持“先审核、后审计”原则。项目管理及招标采购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前置审核工作机制,对项目实施各阶段的管理和业务活动进行应有的审核。在此基础上,审计部开展恰当的审计监督和评价,促进落实管理责任。
(二)执行“先审计、后结算”原则。凡应审计而未经审计的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部不得办理项目资金结算。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项目各阶段内部控制制度和造价控制机制。
(二)负责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出具审核意见,按时提交审计部。
(三)督促和协调项目合同单位配合项目审计工作,落实审计意见,协同解决审计争议问题。
第六条 采购与招标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项目招标采购阶段内部控制制度。
(二)负责招标采购文件的编制和审核把关。
(三)负责建立项目投资评审制度,牵头推进项目投资评审工作。
(四)积极支持、配合审计部开展招标采购项目审计监督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项目资金管理制度,负责对项目资金进行专项核算管理和监督。
(二)按照项目合同条款、学校相关规定及审计意见,审核并办理价款结算。
(三)参与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造价问题。
(四)积极支持、配合项目审计工作,协同解决审计争议问题。
第八条 审计部门职责:
(一)负责项目审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协调、监督、评价和建议工作。
(二)建立健全项目内部审计监督体系,建立完善项目审计的质量控制机制。
(三)负责对委托审计的造价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并对提供的咨询或审核意见进行审查和确认。
(四)在一定范围内公示项目审计结果,建立审计整改情况台账,对审计整改进行跟踪、检查和销号。
(五)及时向学校领导汇报审计发现,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三章 审计类型及方式
第九条 结算审计
(一)重要采购和工程项目均应进行结算审核,其中:工程项目由审计部审计人员和聘用兼职造价人员共同实施结算审计;货物、服务项目,由审计部审计人员实施结算审核。
(二)送审金额在2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审计部聘用兼职造价人员和审计人员共同实施结算审计;送审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货物及服务项目,由审计部审计人员实施结算审核,限额以下的,由项目管理部门进行结算,审计部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四章 审计实施
第十条 审计计划
根据项目管理部门提交的年度招标采购计划、基本建设计划、修缮改造计划及竣工结算送审计划,拟定年度项目审计计划。因特殊情况增加或变动的申报项目,审计部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安排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准备
(一)根据项目情况,审计部确定审计任务人员安排,组建审计组。
(二)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收集审计实施所需资料,拟定审计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阶段审计
对于重要项目,项目管理部门及时组织并通知审计部参与完工验收,审计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并做好项目结算审计准备。
第十三条 项目结算审计
(一)结算资料审核
项目完成后,中标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结算书及相关结算资料,报项目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对结算资料进行审核,并签署“项目结算资料审核意见表”(见附件1)。
(二)结算审计立项
1.送审资料不完善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施工单位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补充完善;逾期未完善的,审计部将作为问题列入审计报告。
2.审计资料交接过程中,交接人应在“项目结算资料送审签收记录表”上签字确认,审计结束后依表移交资料。
3.审计部于每月15日-17日接收项目结算资料(见附件2),如遇节假日,则顺延至节假日后2日。
(三)结算争议
1.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时,由审计部召开协调会,会同项目管理部门、计划财务部、施工单位等协商解决。
2.结算审计过程中,若出现施工单位无正当理由不配合审计工作,导致结算审计无法继续的,由项目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四)结算审核结果
1.项目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并报校长审签。
2.计划财务部依据审计报告确认结果办理价款结算。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
(一)项目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部应及时将送审资料移交项目管理部门。
(二)按照学校和审计部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项目审计资料,做好审计档案建档和归档工作。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审计部建立健全项目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建立登记和销号制度。
(一)对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部提出审计整改意见书。
(二)对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问题,审计部应及时提出审计建议,提交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三)学校有关部门原则上在收到审计整改报告10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部反馈整改计划或整改报告,认真落实整改任务。
(四)审计部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已经整改的,将问题予以销号;没有完成整改的,继续跟踪检查。
(五)审计部定期或不定期向领导汇报审计整改及结果运用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部对项目审计结果依据学校规定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加强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形成监督合力。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及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部门。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本办法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有相抵触的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及时修订。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