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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科技学院内部审计工作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09-08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加强内部控制、促进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健康持续发展,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学校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及所属单位规范管理、提高绩效、防控风险、完善治理、促进廉政建设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四条  学校审计部在校党委和校长的领导下依法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计职责,组织开展审计事项,报告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对在执行内部审计业务中知悉的工作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审计部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政预算保障,为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各项业务培训,全面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整体素质。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学校设置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校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部同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及上级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依法依规报送相关资料。

第七条  加强内部审计队伍建设,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合理配备具有审计、财务、经济、法律、工程、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保持审计队伍相对稳定。

审计部负责人应具备审计、财务、经济、法律、管理等相关知识或工作经历。

第八条  实行审计人员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

第九条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不得参与被审计单位业务活动的决策和执行。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可能影响独立、公正开展审计的,应报告有关领导,经批准后,予以回避。

第十三条 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审计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亦可聘任兼职审计人员,审计部应当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价,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对认真履职、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予以表彰。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的工作安排,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和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二)对学校财政财务收支和有关经济活动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学校财务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事前、事中及事后审计;

(五)对学校固定资产投资及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审计;

(六)对学校及所属单位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八)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九)上级内审部门和学校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审计部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审计所需的有关资料、相关电子数据,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参加或列席学校有关财务、内部控制、治理程序等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参与研究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管理规范有效、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发展目标、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和审计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报告内部审计结果和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根据学校发展目标、治理结构、管理体制、风险状况等,科学合理地确定年度审计计划,报经学校校长批准后实施。

对学校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时,由学校组织部门下达审计委托书,审计部负责实施。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运用现代审计理念和方法,坚持风险和问题导向,优化审计业务组织方式,加强审计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审计效率。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加强自身内部控制建设,合理设置审计岗位和职责分工、优化审计业务流程,完善审计全面质量控制。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实施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应当参照国家、省制定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规定。

第五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开展审前调查、编制审计方案、并于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因特殊情况临时安排的审计项目,经学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人员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计人员应当不少于二人。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对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政策及学校的内部规定,取得有关证明材料,作出审计结论,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

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部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单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部。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按照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其结果向学校主要负责人汇报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需要移送学校纪检监察处理的,审计部应当依法移送。

审计部将审计报告报学校校长批示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领导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料的归档管理。

第六章 内部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通过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情况跟踪检查、审计整改约谈制度等方式,推动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出具审计建议书,为科学决策提供建议。

第三十条 加强审计部、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内部监督力量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工作机制。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审计部应及时向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学校纪检监察等单位。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玩忽职守、不认真履行审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校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学校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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