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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档案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10-08    作者:     来源:     点击:


为规范审计档案工作,提高审计档案质量,发挥审计档案作用,确保审计资料完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山西科技学院档案管理工作和审计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是指审计部在审计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档案管理,是指审计部对应纳入审计档案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统计和移交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审计档案管理工作在业务上接受上级审计机关和学校档案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审计档案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做到审结卷成,定期归档,并采取按项目立卷、按单元排列的立卷方法。

第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按审计项目立卷,不同审计项目不得合并立卷。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六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该审计项目组的组长即为负责该项目立卷归档的责任人。审计项目一经实施,该项目主审应及时收集本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终结时,主审应对本项目形成的全部文件材料进行整理、鉴别和取舍,并按立卷的方法和规则进行组卷,经审计组长复核后,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案卷的编目和装订。

(一)审计案卷的编目:

1、案卷封面书写包括审计项目名称、审计时间、审计组负责人、保管期限、密级等内容。

2、卷内目录填写包括顺序号、文件名、页码,卷内目录放在卷首。

3、审计档案页码数应统一编写在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下角。

4、备考表填写包括本卷情况说明、立卷人、检查人、立卷时间等内容,备考表放在卷尾。

(二)审计案卷的装订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拆除卷内材料上的金属物。

2、破损和褪色的材料应当修补或复制。

3、卷内材料装订部分过窄或有文字的,用纸加宽装订。

4、卷内材料字迹难以辨认的,应附抄件加以说明。

5、卷内材料一般不超过200页装订。

第七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审计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有效、规范,并做到遵循档案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档案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档案材料的重要程度,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一般应以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备查类文件材料为序排列。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单、被审计对象的反馈意见等。该类材料按逆审计程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审计承诺书、审计工作底稿及相应的审计取证单、审计证据等。该类材料按与项目审计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审计委托书、审计通知书、审前调查记录、项目审计方案等。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审计项目回访单、被审计对象整改反馈意见、与审计项目联系紧密且不属于前三类的其他材料等。该类材料按形成的时间顺序、结合其重要程度予以排列。

第九条 审计档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排列规则和顺序如下:

(一)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二)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三)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四)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五)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六)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第十条 审计部应指定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审计档案的收集、整理。审计项目审计完毕,应立即归档,并定期做好向学校档案馆移交的工作。

第十一条 审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应当根据审计项目涉及的金额、性质、社会影响等因素划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分为30年、10年,由审计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有关规定作出标识,保管期限自归档年度开始计算。

(一)永久保管的档案,是指特别重大的审计事项、列入审计工作报告、审计结果报告或第一次涉及的审计领域等具有突出代表意义的审计事项档案。

(二)保管30年的档案,是指重要审计事项、查考价值较大的档案。

(三)保管10年的档案,是指一般性审计或调查档案。

第十二条 审计档案的密级根据审计工作保密事项范围和有关主管部门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未标明保密期限的,按照绝密级30年、机密级20年、秘密级10年认定。

第十三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范围,一般限定在审计部内部。审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有特殊情况需查阅、复制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应出具借用证明并写明借用原因,经审计部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后,方可借阅。

查阅审计档案时,严禁涂画、抽取、伪造或者擅自抄录复制,违反者按有关法律条款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审计档案的销毁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执行,审计部应将拟销毁的审计档案进行登记造册,报审计部主要负责人审阅,经分管审计部校领导批准后销毁。销毁审计档案,应当指定两名监销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审计档案卷内目录表



山西科技学院审计部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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